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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一是企业出售、转让该类固定资产时的涉税处理。企业销售、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时,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售价超过该类固定资产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3)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是报废和毁损时的涉税处理。此种情况下,企业将报废和毁损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类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出售或作为消耗性材料使用时,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是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无偿赠与时的涉税处理。上述行为均应当视同为企业的销售行为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其中:售价超过该类资产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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