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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会计处理如何做?
如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到期前,一般作为或有负债进行披露,但若已有证据表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保证人很可能在债务到期时承担偿还担保债务的责任,应予确认预计负债;债务到期,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已向担保人提出实现债权要求的,保证人应确认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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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由于保证责任被债权人起诉,且法院已裁判保证人承担还债责任的,保证人应确认为负债。《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已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预期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可能性达到95%以上),且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通常情况下,企业承担了担保责任,说明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一般不应将预期补偿金额确认为资产,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收到补偿款。根据资产和负债不能随意抵销的原则,预期可获得的补偿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确认为一项资产,而不能作为预计负债金额的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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