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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查补销售额”如何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不考虑其他情况,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应税销售额460万元,税务机关在2018年第四季度对该企业进行稽查,查补2017年度销售额50万元。上述“稽查查补销售额”50万元不计入2017年度,应该计入2018年第四季度。则2018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的年应税销售额为510万元,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的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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