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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如何计算纳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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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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