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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特殊规定?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规定。在所得税准则中规定,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事项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减应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同时直接增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计提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已计提的减值转回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事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减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项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时增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计提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已计提的减值转回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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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所有者权益。因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减值直接减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而不用另设一个科目核算。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账务处理如下:借记“可供出售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应通过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持有至到期投资与贷款和应收款项。因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与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按摊余成本计量,因此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与贷款和应收款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当减值因素消失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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