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中】中级经济法十大黄金考点(3)

2023-04-24 19:23:0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早已拉开帷幕,同学们都学得怎么样了呢,网校给同学们整理了中级会计考试必备的十大黄金考点,参加考试一定躲不过这些内容,赶紧一起来练习吧!

<考点2 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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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考点1:代理

(一)不适用代理的情形

“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滥用代理权——本质上有代理权

(1)种类

①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②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③恶意串通: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法律后果①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不得进行,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除外。②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本质上没有代理权(1)种类①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②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③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2)法律后果①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情形经被代理人追认;满足表见代理的条件。②由行为人承担的情形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③由行为人与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情形相对人“知情”的(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由双方(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围(1)概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①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③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④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刷题演练

(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代理行为无效的有( )。

A.孙某受李某委托代为租赁房屋

B.赵某受钱某委托代为购买汽车

C.周某受吴某委托代为婚姻登记

D.郑某受王某委托代为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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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同学们都学会了吗,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之旅,祝愿各位考生所得皆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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