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资料图】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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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号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所说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概念中的固定资产属于有形动产,也就属于“货物”的范畴,发生损失需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要分两种情况:
(1)如果固定资产本身发生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属于括号中的损失情况的,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如果是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所耗用固定资产(折旧),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均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
不动产虽不是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却是会计核算中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需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也分两种情况:
(1)不动产自身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购进不动产时发生的进项税额,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属于上述原因或者不是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如果是非正常损失的产品耗用的不动产(折旧),因不动产不属于货物,所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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