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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提土地增值税的会计依据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提的问题,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在按税法规定结转营业收入时,可作为销售税金,按与营业收入配比的原则在税前扣除。已作为销售税金在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在开发项目实际清算时,经清算退回的多缴的土地增值税,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期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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