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保会计网校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第二次月考中,中级会计《经济法》考查企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题目,有考生对正确答案有疑义,具体如下:
企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会伙人;
(相关资料图)
B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合伙人以外的大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D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查看答案【答案】D【学员反馈】
选项B也是错的。
【网校老师答疑】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优先购买权的发生存在两个前提:一是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没有约定的转让条件、转让范围的限制。也就是说,合伙协议没有“另有约定”或者另外的限制,如有另外约定或者限制,则应依约定或限制办理。二是优先受让的前提是同等条件
也就是说,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合伙协议是可以进行限制的,如选项B中合伙协议限制为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是可以的,所以选项B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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