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损失税务处理怎么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
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是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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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红岩公司因政府规划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取得搬迁补偿收入3000万元.搬迁中房屋、土地账面价值拆除损失1500万元,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50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80万元,2016年11月1日用搬迁补偿资金重置固定资产600万元.2016年12月完成搬迁.假设以前年度均盈利.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分析
一、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2014年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3000
贷:专项应付款3000
(2)2014年房屋、土地账面价值拆除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1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1500
借:专项应付款1500
贷:递延收益1500
(3)2014年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
借:管理费用580
贷:银行存款580
借:专项应付款580
贷:递延收益580
(4)2016年搬迁完成处置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2080
贷:营业外收入2080
(5)重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600
贷:银行存款600
借:专项应付款600
贷:递延收益600
(6)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320
贷:资本公积320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2014年度计入损益的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2080万元应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2016年为搬迁项目完成年度,结算搬迁所得为:3000-1500-580=920(万元).
(2)该余额920万元应计入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填表规则,当期纳税调整金额为1160万元.
(3)确定重置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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