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啦!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学员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老师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您好,帮忙总结下中级经济法中的优先购买权
(相关资料图)
回答:
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优先购买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共有份额的转让(按份共有才涉及,共同共有无份额故不涉及)
对外转让 |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对内转让 |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的通知义务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2)出租人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排除事项
①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提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①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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