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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奇琦(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教授)
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国家治理能力的三个方面——国家秩序能力、国家赋权能力和国家创新能力都面临全新挑战。国家数字能力正是国家在数字领域的综合能力,也可以从秩序、赋权和创新三个角度来观察。因此,国家数字能力具体表现为数字秩序能力、数字赋权能力和数字创新能力。
数字秩序能力要求国家以自身为中心来构建新的数字秩序
尽管国家是整个政治经济社会系统的主导者,但在数字世界中,平台型企业更强势地主导了算力、算法和数据,可以说是数字世界中真正的“主权者”。尚塔尔·墨菲提出竞争性多元主义,认为平台型公司间的算法竞争会导致多元观点并存。然而,凯特·克劳福德的研究显示,在算法竞争中由于缺乏对平台型公司的问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平台型公司的垄断能力。那么,在数字世界中需要何种秩序,由谁来维护这种秩序就变得至关重要。要构筑新的数字公共文明,离不开国家与平台型企业及社会的合作,而要构建这种共享价值,则离不开国家数字治理能力的强化。换言之,国家数字治理能力的彰显,不只是国家嵌入社会的程度,而需要更注重国家将自身权威默示地注入其他行为者的过程,需要国家与社会力量在公共领域中合作并形成公共文明,再重新强化国家。
数字赋权能力旨在实现更为公平的社会分配和权利赋予
赋权能力体现在国家如何在整个人口中对于经济增长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有效分配。孟天广的研究表明,对于公民、组织和社会,数字革命都发挥着显著的赋权功能。数字技术在丰富信息流、提升信息透明度的同时,激发了不同主体的政治参与能力,推动了旧的社会结构的转变。数字革命对于多元主体的赋权具体表现在:其一,数字革命延伸出的信息自由使得普通人在公共议题上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话语权,互联网平台促进公众意见在个体之间的广泛传播,进一步扩大了公民个人意见的影响力。其二,数字技术的进步推动社会组织的自治形态和自治能力不断更新。在数字技术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发展出形态虚拟化、边界模糊化等特征,进而倒逼传统企业转向一种平台化运营、全球化整合、自组织管理的智慧数字型组织。
不容忽视的是,数字革命在实际上也产生了数字化的优势群体和劣势群体,如一些老年人或残疾人在数字系统中就处于某种被剥夺的地位。因此,赋权能力建构的重点就是要使得数字系统更多涵盖这类群体,而不是将其排斥在外。另外,对于数字化与平台化结合可能导致的包容性排斥,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导致数字化怨恨。那些在数字化过程中没有享受过“帕累托改进”的群体,可能会将这种怨恨变成反对数字化的理由,甚至导致极化的后果。所以,在数字革命背景下,赋权能力的重构要以包容性为核心特征,将各类数字弱势群体包容进来,通过数字技能和素养的培养来推动更具包容性内涵的数字化,以此应对在不同应用场景中数字化产品存在的算法或内部结构的不透明。
数字创新能力旨在激发社会参与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在之前的工业时代,由于尚未摆脱前工业社会极度的资源贫乏状况,创新系统的比重相对较弱。在现代化初期国家治理能力的构建中,秩序能力和赋权能力具有优先地位,创新能力相对处于次要地位。进入数字时代,创新系统的意义被激发出来,原因在于:首先,创新行为的非规划性意味着国家在整体规划时要避免过强的刚性,需要为创新型组织和个体提供足够的空间,鼓励创新行为的发生。其次,国家数字创新能力是对平台化新挑战的一种可能回应。国家一方面需要依靠平台型企业来参与世界性的竞争,因此要给其足够的空间;另一方面,国家对平台型企业要进行适度的干预和引导。最后,由于许多创新性活动首先表现为经济活动,因此需要在原生性规则和制度创新方面进一步努力,更加积极主动地设定相关的制度规则,从而推动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这也是国家创新能力中非常重要的一面。
此外,正如马里恩·福卡德等人指出的,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社会系统和机器学习算法之间将形成相互的递归动力,用户、平台与算法通过多元互动实现系统创新。由于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工作(特别是重复性工作)可能逐步由人工智能来完成,那么整个社会就可以在创新活动上投入更多的资源。马克思所讨论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就是“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这一设想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创新系统结合在一起的。在生产力高度发达、每个个体最基本的生活物品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个体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更加主动地工作,更有创造性地工作,这便是数字创新能力的核心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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