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可以放弃退税申请免税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财税2012 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3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采用免税政策: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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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2、国税公告2013 12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3、国税公告2013 30号: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财税2012 39号: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5、国税公告2013 12号: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所以,企业有时候不想对某几票出口业务退税时,可以根据上述的免税政策自行对某几票业务进行免税:
1)故意不做单证备案
2)故意单证不齐,如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
3)故意不收汇,可通过离岸公司收取货款,不进出口企业账户
4)故意不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申报退税,过期后在5月份申报期内做免税
5)对外贸企业而言,可以故意取得普票或开具专票时故意开错品名或单位
免税的处理:
根据国税公告2013年12号、65号的规定,企业办理免税的,可自行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如果是生产企业则需要对增值税申报表做相应的调整,把销售额从免抵退栏调整到免税栏;外贸企业无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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